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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住太谷县**街**路**号**单元**,无业。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在太谷县**小区门面房开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太谷办事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对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为投资年化利率为10%-14%等,高额返利的“月息通”、“年丰盈”、“双季盈”等项目,以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1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调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现已被提起公诉。现已核实武某某在太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82000元,人数达20人,已返利145037元,尚有3036963元未返还,给被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帆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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