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20日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3月19日至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上午,霍邱县公安局民警在武某某家中搜查出两支疑似气步枪。经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气步枪是上海气枪厂生产的“工”字牌4.5毫米气步枪。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1时许到霍邱县公安局城西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6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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