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和其一大家族人在**村祖坟山山场清明扫墓。同时利用扫墓的间隙清理祖坟周围的杂灌木,其中武某某用柴刀和手锯毁坏祖坟左前方的一棵香樟树,被毁坏樟树的树干基部距地面30CM,毁坏的方式是砍树皮,砍口宽度为不一,并且有锯类工具锯过的痕迹。当武某某还在用手锯锯树干时,被同村其他来清明扫墓村民制止。
经鉴定,高安市**村**山场被毁坏的树木为香樟,数量1株,立木蓄积0.1675立方米,起源于野生,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家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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