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骗取贷款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孟州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事处**园文化局家属院。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罪,2019年11月15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孟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孟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武某某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以其经营的孟州市**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饲料为名,虚构购销合同、担保资料等贷款手续,从河南孟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骗取贷款300万元,到期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志强

检察员:郝海涛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