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0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2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8日至同年4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1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北海公园北门处,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北海公园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出警,在民警处理过程中,武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并用拳殴打杨某某腹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就诊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明某某、尹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傅雪
2020年4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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