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8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2018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驾驶车辆在平邑县**镇**村行驶,因跟的武某乙太近,双方发生争执,武某乙用脚踹了被告人武某甲驾驶的车辆,被告人武某甲下车与武某乙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赶到用脚将武某乙踹倒,双方继续撕打,被告人武某甲用脚朝倒在地上的武某乙腹部踹了一脚,致武某乙受伤,经鉴定武某乙右侧肋骨多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武某甲、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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