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县人,住**县**镇**广场**号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县人,户籍所在地住址安徽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区**路**水岸**栋**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93********,汉族,高中文化,定远县**汇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县人,住定远县**镇*广场**号楼**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张某某、武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份购买的苏B-U0A58路虎越野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限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2日。2018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酒后驾驶该车沿定炉路向定远县定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程桥路段时发生侧翻事故。被告人张某某随车同行。被告人武某甲、张某某明知酒后驾驶造成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仍电话联系被告人武某乙到现场冒充驾驶员处理事故,随即俩人离开现场。当晚21时37分许,被告人武某乙电话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案;同时向到现场处理事故的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报警。次日,定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单方事故,被告人武某乙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由被告人张某某送至江苏**中升仕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赔付金额为254600元。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拒绝在《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签字,同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某于同年4月16日,5月2日二次支付车辆维修费225000元,并于5月2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签订《放弃索赔声明书》。
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车辆价格为184574元。
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于2018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4日自动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均自愿暂缴涉案款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副本、《放弃索赔声明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张某某、武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明知车辆损失不在保险理赔之列,仍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被告人武某乙冒充事故车辆驾驶员,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欲骗取车辆事故保险赔偿金254600元,因保险公司识破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能得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武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均能主动交待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张某某、武某乙可不区分主从犯,其中被告人武某乙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可酌定从轻处罚;暂缴部分涉案款物,可酌定从轻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是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辉
2020年11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现在定远县**镇**广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无锡市**区**路**水岸**栋**室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9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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