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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石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室,现住平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12月13日因寻衅滋事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号,住平川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甘D*****的客货两用车和被告人石某某来到平川区**煤矿附近,由武某甲攀爬上电线杆将电缆剪断,石某某将电缆线盘起并装车,盗得约50米的通信电缆;之后二人又开车至**煤矿**科围墙及房屋附近以同样方式盗得通信电缆约70米,此次盗窃的电缆还未来得及装车,就被发现,两名被告人便弃车分头逃跑。经平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长度共计124米,价值为217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124米、断线钳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3、证人武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甲、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石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因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二被告人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英

                                                               2020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1839307****)、石某某(1891943****)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详见物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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