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41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林业局**林场**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甲于2019年12月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自身信息在通化市东昌区政务大厅办理营业执照及关联配套手续2套,并提供给袁某某(已判决)用于对外出售。2020年3月16日,袁某某伙同武某甲在“通化市武俊广告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中采用补办账户手段取出人民币49667元,武某甲分得人民币39600余元,袁某某分得人民币10000余元。武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院于2020年11月12日依法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00元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捕经过、企业账户信息、企业活期明细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和武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雷

检察官助理:范忠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