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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27分许,被告人武某甲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武某乙)沿陆某某芳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芳乘线K12+350M处时,其所驾车辆驶出东侧路面,造成武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武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武某甲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2、证人武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武某甲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培林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0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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