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小区**栋**室。被告人武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武某甲及其值班律师顾明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N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洪县金锁镇曹梅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1km+370m处时,撞到前方同方向停放在路上由朱某某驾驶的无牌手扶机尾部,事故造成武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甲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武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行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车辆信息、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武某乙证言;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作的检验报告;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帅
检察官助理:陈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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