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甲危险驾驶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武某甲无证醉酒驾驶多年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晋H****1由西向东沿307国道线行驶至惠普加气站时,段某某驾驶晋A****0、冀A****挂号半挂货车由北向南左转进入307国道,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甲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甲、段某某负同等责任。经山西**司法所鉴定,武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92mg/100mL。案发后,武某甲对段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司法所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无证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49.9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