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生于195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武某甲以山阳**公司探矿期间矿渣损坏私人承包地及给其父亲索要地租为由,用铁丝网将通往山阳**公司在山阳县**街办原**村探矿点的道路围挡,迫使山阳**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向其赔偿3200元。
2、2016年7月份山阳**公司租用武某乙自留地用于加宽路面通行车辆,被告人武某甲以占用的是其本人的自留地为由,无理取闹,阻挡通行,向山阳**公司索要30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武某甲以山阳**公司修建导洪明渠占用其林地,应付其复耕费为由,无理取闹,迫使山阳**公司给其2000元。
4、2016年6月25日至2016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武某甲以原**村便民桥路面被山阳**公司拉矿车辆压坏为由,将通往矿区的车辆予以阻挡,迫使该公司给予赔偿,致使三辆拉矿车辆被阻挡通行28天,造成等损失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治安调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韩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熊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山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线索核查视听资料光盘四张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无事生非,强拿硬要,故意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婕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4册。
3、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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