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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城镇居民,住沂水县**街道**村**号。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沂水县**街道**村**楼,设置三台自动麻将机,先后招引沂水县**街道**村武某乙、赵某某、张某某、徐某某、武某丙、武某丁、沂水县**街道**村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等共计21人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武某乙、赵某某、黄某某、武某戊、张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5490****)。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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