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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7********,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捕前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地**号楼**单元**室,个体劳动者。无前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武某甲用自己的华为手机通过网络在参与“土豪联盟”(后来改名大亨互娱,赌博玩法:牛牛、扎金花、三公)APP网络赌博过程中,产生了想做赌博网站代理挣钱的想法,武某甲联系了赌场的客服人员(身份不详,QQ:2793****,昵称“老板-奥特曼”;闲聊号昵称“NDH”)洽谈成为了赌博网站代理,赌场客服人员将其登录赌博APP的账号1881862设置成为代理,直接使用微信登录。当武某甲拉人注册会员参与赌博时,必须填写武某甲的邀请码或者ID,注册成功后便会成为武某甲的下级会员。如果武某甲邀请的赌博人员赢钱后,需要支付8%的“台费”,作为代理武某甲与赌博公司平分8%的“台费”,即参赌人员赢钱金额的4%。被告人武某甲多次发布微信朋友圈拉人组织参与该赌博,并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多次组织、帮助参赌人员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参与网络赌博,武某甲使用微信、QQ、闲聊等聊天工具和赌博网站服务人员联系沟通,实现在赌博“土豪联盟”APP上“上分”(充钱)、“下分”(提现)结算赌博资金。资金结算如下:

1.“土豪联盟”APP上分”(充钱):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马某甲(取保候审)的银行卡(账号:6212262507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126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杨某甲(取保候审)的银行卡(账号:6212262507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485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姜某某的银行卡(账号1:62179973000********,账号2:6216602700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462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杨某乙的银行卡(账号1:62179946810********,账号2:6228481819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460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马某乙的银行卡(账号:6217852700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60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郭某某的银行卡(账号1:62305800002********,账号2:6226621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388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龙某某的银行卡(账号:62284804698********)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576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罗某某的银行卡(账号:6228430517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150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倪某某的银行卡(账号1:62282705112********,账号2:6212262307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295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汪某某的银行卡(账号:62284804698********)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138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张某甲的银行卡(账号:6217003810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160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张某乙的银行卡(账号1:62170038000********,账号2:623052046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35900元;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庄某某的银行卡(账号1:25070280010********,账号2:62122625070********)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上分充值82600元;

以上合计上分(充值):419000元。

2.“下分”(提现)结算赌博资金:

武某甲通过赌博公司通道账户庄某某(账号:62284836186********)、曾某某(账号62122623070********)、郭某某(账号1:62266210********,账号2:62305800002********)、刘某某(账号:62284821291********)、倪某某(账号:62122623070********)、杨某甲(账号:62122625070********)、杨某乙(账号:62284818190********)、张某乙(账号:62305204601********)等人的银行卡为其个人及其所拉入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的下级会员在“土豪联盟”赌博平台下分(提现)共计140800元。

被告人武某甲累计获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李某乙、耿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冯赫男

2020年11月19

                                     

附件: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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