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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怀安县**局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号。因犯有强奸罪,武某甲2002年12月27日被怀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1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10月12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怀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逮捕,怀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5日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武某甲与被害人武某乙在田家庄村广场因琐事酒后发生口角,武某乙用脚踹到武某甲,随后武某甲将武某乙摔倒在地,并殴打武某乙胸腹等部位。经怀安县公安局物证中心鉴定,武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武某丙、武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怀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武某乙轻伤。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在处于监视居住,住怀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8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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