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工人,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月23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武某甲在沂水县**村**店吃饭时,因琐事对沂水县**街道**家属院陈某某等人不满,后被告人武某甲纠集其兄弟武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场,持砍刀砍陈某某的头部、背部等,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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