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马家庄派出所,住娄烦县马家庄乡**村, 2005年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娄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3年2月5日因盗窃罪被万百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6月7日因盗窃罪被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因吸毒被娄烦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8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2年9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内保支队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2017年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因吸毒被娄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娄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娄烦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4月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武某甲从家中出来,路过蔡家庄村军艳超市时,发现军艳超市二楼有个窗户开着,后武某甲就从超市后面的墙上爬上了超市的二楼,从开着的窗户进入军艳超市二楼,窜至受害人李某甲居住的房间,在房间布衣柜内女式包里盗窃一枚白金戒指、一条银项链,后又在房间双人床下一个银白色金属箱内盗窃2020元现金。
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白金戒指及银项链鉴定总价格为833.7元。
二、2017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甲翻墙进入放假期间的蔡家庄村小学,用捡到的一把剪刀将校内教学楼一层的一间办公室防盗门撬开,发现办公室内有四台电脑,就将其中一台抱到院墙处,并打电话叫来武某乙,让武某乙在校外墙边接应。后武某乙联系买家,以50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电脑卖给李某乙。几天后,武某甲再次窜进蔡家庄村小学,将三台电脑和一个无线路由器、一台音响、一个光纤接入器,一台录音机盗出,以1500元的价格再次卖给李某丙。
经娄烦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电脑主机、显示器、音响、路由器、光纤接入器进行价值鉴定,鉴定总价格为1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景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丙、武某丁、李某丙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娄价涉认定【2019】05号、娄价涉认定【2020】0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花
检察官助理:赵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陆拾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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