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市昌平区**公司**,出生地山西省文水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巷**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屯**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武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屯**镇**号楼楼下,驾驶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将薄某甲(男,殁年59岁)撞倒,后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4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武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薄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武某甲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包区协议书、营业执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被害人身份证明材料、照片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武某乙、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意见书、车况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112报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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