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7********,汉族,初中,怀来县**加油站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甲经营怀来县**加油站期间,于2020年7月23日从一辆路过**加油站的油罐车上购买2.87吨劣质柴油,混入存放在该加油站东侧旧院地下油罐内合格的0号柴油中。同年7月29日,武某甲将上述柴油按照合格的0号柴油以每吨4200元价格销售给张某某4.76吨;同年8月3日,武某甲再次将上述柴油以每吨4000元价格销售给张某某16吨,两次销售共非法获利84000元。经张家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上述柴油进行检测,该柴油闪点为50度,硫含量为1231.5mg/kg,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0#VI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过磅单、危险物接受证明、见证人情况说明;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常某某、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
5.赤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柴油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84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帅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赤城县**镇**村施某某家,联系电话13722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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