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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非法拘禁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8********,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室。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武某甲与郭某甲(在逃)、彭某某(在逃)、武某乙(在逃)、郭某乙(在逃)等人受张某甲、和某某、常某某的委托向周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要帐。当天下午3时许,张某甲等人将周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人叫至至孟津县**镇**街“**小区张某甲住处,并告诉周某某等人所欠债务今后由武某甲、郭某甲、彭某某等人负责讨要。王某某、潘某某二人承诺外出取钱偿还欠款后先后离开,周某某因无法偿还欠款,武某甲、郭某甲、彭某某等人将周某某看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使用电警棒殴打、钳子夹、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周某某索要欠款。次日凌晨1时许,周某某谎称到孟津县**镇借钱,将看管人员带至孟津县**派出所门口,看管人员见有值班民警后慌忙逃跑。被告人武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武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张某甲、和某某、常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郭某丙、张某丁等人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4.被告人武某甲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武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在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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