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武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41983********,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河南省宁陵县**镇**路**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由宁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武某伙同李某某(另案)以向科迪乳业公司备货为名,在商丘市平顶山银行贷款220万元,该笔贷款除了支付科迪乳业公司2.3万元货款以外,剩余部分全部由被告人武某用来归还了个人欠款及其它花费。该笔贷款至今未归还商丘市平顶山银行,给商丘市平顶山银行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坚、武某将、武某芳、孔某鹏等人的证言;3、书证:被告人武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银行转账明细、个人贷款档案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伙同他人虚构贷款用途,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220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鹏飞

2020年11月19日

附 :         

      1、被告人武某现被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