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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毕学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武毕学,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71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11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4l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120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112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81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6月25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10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毕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 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 年 2月16 日至2020年 3 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武毕学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村时代网吧附近的闽B*****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车牌拆下。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55元。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武毕学骑行该车到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邮政储蓄银行旁红绿灯时,因该车未悬挂车牌被交警依法扣押,现己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2、2019年12月13日11时左右,被告人武毕学将被害人林某某放置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澄渚村饭店房间内的一部银白色0PP0牌手机盗走。后因无法破解该手机密码,将手机丢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7元。

被告人武毕学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毕学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附近监控录像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侦查报告、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毕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毕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92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娥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毕学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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