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右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武河河,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80********,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户籍地同前),1994年7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土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杨争气,绰号四老猫,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62********,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镇**东区**号(户籍地同前),2015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土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土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村**号(户籍地同前),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土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土默特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同刘某甲(在逃)、葛某某(在逃)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邬某某的三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只羊价格为7140元。
2、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同刘某甲、葛某某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村,将村民张某甲的一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只羊价格为1400元。
3、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同刘某甲、葛某某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村,将村民张某乙的三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只羊价格为4320元。
4、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同刘某甲、葛某某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村,将村民田某某的三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只羊价格为 7300元。
5、2019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驾驶杨争气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土右旗**村,将村民武某乙的四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羊价格为7275元。
6、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驾驶杨争气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任某某的四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羊价格为3920元。
7、2019年I2月5日,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同刘某甲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雷某某的一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只羊价格为2100元。
8、200年11月28日,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同刘某甲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王某某的一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只羊价格为2325元。
9、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同刘某甲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刘某乙的四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羊价格为4700元。
10、2019年I2月3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驾驶杨争气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钟某某的一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一只羊价格为1820元。
11、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驾驶杨争气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陈某某的两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三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羊价格为2800元。
12、2019年I2月9日,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驾驶杨争气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匡某某的一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羊价格为1260元。
13、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驾驶杨争气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到土右旗**镇**村,将村民杜某某的两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羊价格为2240元。
14、2019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同葛某某、刘某甲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肖某某的四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羊价格为7360元。
15、201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同葛某某、刘某甲驾驶刘某甲的白色面包车,到土右旗**乡**村,将村民杨某某的四只羊盗走变卖,所得赃款由四人平分。经土右旗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羊价格为624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武河河到土右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常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邬某某、田某某、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杜某某、杨某某、肖某某、张某甲、雷某某、匡某某、陈某某、刘某乙、武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河河、武某甲、杨争气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武河河、武某甲、杨争气的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争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河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文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河河、杨争气、武某甲现羁押于土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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