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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祥燕故意杀人案)_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7〕62号

被告人武祥燕,女,生于1976年1月27日,身份证号码:5321011976********,汉族,文盲,农民,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昭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阳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祥燕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昭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年5月19日转报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受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武祥燕与洪某甲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分开,2016年年底两人经劝说后打算办理结婚证,洪某甲推说其身份证丢失,2017年2月7日早上两人到北闸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时,洪某甲不愿意而离开,武祥燕未追到洪某甲,便到**镇**村洪某甲家中,洪某甲的女儿洪某丙在家,武祥燕进去后便在墙上拿了菜刀,让洪某丙打电话让洪某甲回来,武祥燕就在电话中威胁洪某甲如果不回来要将洪某丙杀死,洪某甲还是不愿回来,武祥燕便用菜刀多次砍杀洪头颈部,致洪某丙当场死亡。武祥燕杀人后出门遇到洪某乙便告知其杀了洪某丙,之后便在现场附近打电话。洪某乙看了现场确认洪某丙死亡后打电话到北闸派出所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武祥燕抓获。经鉴定洪某丙死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手机、武祥燕所穿衣裤鞋;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通话详单等;3.证人洪某甲、洪某乙、柏某某、苏某某、曾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武祥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祥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德琳

2017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

3.被害人及近亲属提起附民诉讼。

4.本案物证暂存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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