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武稳,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8110900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李家坡廉租房2栋4单元603房。2016年1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3时许、11月30日12时许、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武稳在溆浦县卢峰镇李家坡廉租房2栋4单元603房其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黄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武稳因吸毒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稳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稳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稳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武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厚吉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