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787号
被告人武萍,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2014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由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取保候审,后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决定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武萍在武汉市江岸区头道街公共汽车站附近,正准备与吕某某见面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武萍手中查获卫生纸外包透明塑料袋装圆形片剂1包(净重12.24克),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1包(净重1.28克),从武萍裤子右边口袋内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小包(净重0.27克)。经称量和鉴定,上述片剂及晶体颗粒物共重13.79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办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武萍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书;6.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7.抓获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萍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萍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另具有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莹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9月9日
附:
1. 被告人武萍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 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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