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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进龙诈骗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三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武进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号**室,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07年2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后于同年8月被延长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同月被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进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于同年3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5年初,被告人武进龙在本区乘坐被害人金某乙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搭识,后至2019年9月,被告人武进龙在对外欠债、基本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清偿债务、信用卡还款等为由,谎称可以出售其母亲房屋还款,多次骗取被害人金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7年,被告人武进龙在本区棋牌室搭识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后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武进龙以上述基本相同手段,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某2万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11万元。

二、盗窃罪

2016年6月,被告人武进龙在乘坐被害人金某乙驾驶的车辆时,从被害人的车辆中秘密窃得被害人的上海农商银行卡,至同年7月,被告人武进龙分多次取款共计2万元,后还款1万元至该银行卡中。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武进龙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收条、银行和微信交易明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网上户籍资料、办案说明、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工作情况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金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乙、赵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进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进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进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进龙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政凯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武进龙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证据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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