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武银娥(曾用名:武雪娥),女, 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号**号楼**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银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已起诉)为降低经营成本,与被告人武银娥联系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武银娥与韩某某(已起诉)等人联系,由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上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走银行流水,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经查,涉案价税合计人民币6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同),涉及增值税税额97万余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武银娥武银娥在公安人员电话通知下到案,在被拘留后供述以上基本事实,于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家属退赃6.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韩某某、毛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上海**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证明武银娥介绍某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武银娥的供述,证明其对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银娥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武银娥武银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银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银娥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璐
检察官助理:尹娜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武银娥武银娥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税款抵扣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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