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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长海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武长海,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路**弄**号**室。2002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长海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武长海在其住处本市**路**弄**号**室,利用从他处获取的赌博网站“申博”的会员账号,担任操盘手,负责网站投注及赌资赔付,组织多人进行“百家乐”赌博,尔后与上家结算、从中抽头渔利。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月28日晚将被告人武长海及多名赌博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赌资人民币32820元及赌博用电脑等工具。到案后,被告人武长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查,上述赌博账号于2019年12月27日至28日间投注额共计人民币70090元,28日至29日间投注额共计人民币56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曹某某、章某某、姜某某、胡某某、金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武长海系上述赌博场所的负责人。

2.扣押笔录、清单,证实了涉案赌资及赌博工具已被扣押。

3.赌博网站截图,证实了相关百家乐的账户、投注额、洗码量等情况。

4.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证实了被告人武长海的到案经过。

5.有关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武长海的前科情况。

6.被告人武长海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长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长海在其住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长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长海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臧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思越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武长海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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