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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雪雪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武雪雪,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坊**号,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寨**社区**街坊**室。2015年2月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8日因盗窃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4日因盗窃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9年5月16日因盗窃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雪雪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武雪雪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下午3点多,被告人武雪雪窜至本市碑林区景观路就掌灯小区,尾随小区住户进入A2-2单元,顺着楼梯到达601室门口并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将门锁打开进入室内。被告人武雪雪在主卧室内盗得1500元现金及金手镯、玉石挂件、墨镜、香水、佛珠、玉石手链等物品(均无价格鉴定)。在被告人武雪雪准备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武某某发现并被随后到达的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鉴定书;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供述;

7.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雪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雪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枫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武雪雪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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