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歹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2002年9月22日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犯盗窃罪,2004年5月24日被姚安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5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2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逮捕,双柏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歹某某到双柏县**镇**路**号 “***烤吧”点餐后,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盗窃了被害人放在吧台上的一部vivoS7手机后逃离现场,经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51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口证明和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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