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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殴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殴某某,男性,198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殴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S2**的两轮摩托车在渠县东城半岛政务大厅的街道上拉客,被在此整治摩托车非法营运、乱停乱放行为的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赵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拦下检查,殴某某拒不下车配合执法。经民警多次警告后,其仍拒不配合执法,民警遂强制对其进行人车分离。殴某某采取脚踢、手抓等方式阻碍执法,并用嘴咬伤辅警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辅警赵某某腹部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殴某某暴力抗拒公安民警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强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殴某某现被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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