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世龙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段世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世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段世龙在本区**路有轨电车站旁,持锉子将独自行走的黄某某胁持到车站旁荒地的树林内,用事先准备的白色约束带将黄某某的双手绑在树上,抢走黄某某价值人民币1414元的苹果牌手机1部,逼迫其说出支付宝支付密码、微信支付密码等信息。被告人段世龙当场使用黄某某的手机,添加徐某某(另案处理)为微信好友,通过扫描徐某某注册的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二维码,从黄某某支付宝绑定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人民币21996.27元,徐某某在收取人民币332.27元的“手续费”后,又将人民币21664元转账到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被告人段世龙将上述人民币21664元及黄某某支付宝余额里的人民币3336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提现到黄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产生手续费人民币20.36元,后使用黄某某的微信将上述人民币25000元充值到其在互联网上的赌博网站“澳门百老汇”账户。被告人段世龙还将黄某某支付宝余额里的人民币5000元充值到“澳门百老汇”账户。后被告人段世龙将黄某某释放,并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段世龙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段世龙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黄某某对被告人段世龙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账号和聊天截图、刷卡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收条、工商服务员统一收款收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物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世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世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176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世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世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