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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于友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29号

被告人段于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于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段于友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比亚迪越野车内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05元。

2、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段于友在杭州市萧山区**小区**路**号,用手掰门的方式打开**店门,窃得被害人华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8条软壳中华香烟和现金32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672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段于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段于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制作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于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于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于友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于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1、被告人段于友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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