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229号
被告人段于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于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段于友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比亚迪越野车内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05元。
2、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段于友在杭州市萧山区**小区**路**号,用手掰门的方式打开**店门,窃得被害人华某某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里的8条软壳中华香烟和现金32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4672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段于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段于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制作说明、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于友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于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于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于友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于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二○二○年七月二日
附:1、被告人段于友现被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