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412号
被告人段于川,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市南川区**地产项目分销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于川诈骗案,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起,被告人段于川以各种虚假理由向同学被害人冯某某借钱,并发送了虚假的转账20000元和28000元的转账截图,被害人冯某某一直未收到这些钱款,随后段于川将自己包装成一个有经济实力(开公司)及社会地位(纪委公职人员)的人,获取被害人冯某某的信任,以便更顺利的使冯某某转钱给自己,在整个沟通联络过程中,被告人段于川一人分饰多角,冒充南岸区纪委工作人员、南川区委丁书记和前女友,以“手下工人受伤骨折”“补上挪用公司的公款”“纪委查账”“中纪委交罚款”“销毁冯某某涉嫌违法的档案”等各种虚构理由,一边取得冯的信任,一边向冯某某施压骗取财物,当冯某某经济窘迫拒绝或催促对方还钱时,段于川虚构纪委在审查,可能要牵涉到被害人,使被害人感到压力并害怕,从而被迫转账给自己。至2020年6月中旬,冯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段于川转账100多笔,共计被骗112050元。段于川将骗取的钱款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挥霍。2020年7月29日,冯某某报警,当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川区**镇将被告人段于川抓获。
到案后,段于川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段于川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等;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于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于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人民币11205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于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于川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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