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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云飞、张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段云飞,曾用名段云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平房。1997年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郊区(赛罕区)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4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零八个月;2013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回迁房**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云飞、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段云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7日凌晨12点多,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和酒店停车场内,被告人段云飞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黑色帕萨特轿车( 晋A*****) 后备箱开锁后, 将车内14瓶汾酒和两条软中华烟盗走, 经估价, 被物品价值人民币5780元。

2.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和酒店停车场内,被告人段云飞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姜某某黑色奥迪A6 ( 蒙A*****) 轿车开锁后, 将车内六瓶剑南春白酒、一瓶五粮液白酒、一辆硕琪平衡车盗走, 经估价, 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606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姜某某被盗物品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 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段云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云飞、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3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云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段云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峰

检察官助理:德庆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段云飞、张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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