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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修新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段修新,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本市无固定住所。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该局决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修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段修新至本市徐汇区沪闵路桂江路路口附近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叶某某停放的一辆尚品牌电瓶车后逃逸。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96元。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段修新在本市普陀区梅岭北路1238号被民警抓获,其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摩拜单车用户信息、办案说明、监控视频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段修新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段修新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

3.被告人段修新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修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修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军

检察官助理:孙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段修新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_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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