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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兴科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段兴科,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街**号**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2014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16年9月21日减刑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兴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I2月30日15时30分许,段兴科在昭阳区**镇**村**路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两个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给刘某某,公安机关现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两个、毒资200元。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0.18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兴科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兴科系累犯,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兴科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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