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20〕716号
被告人段兴,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茶陵县**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园**弄**幢**室。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段兴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段兴通过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姜某某,后双方建立网络恋爱关系。2018年12月起,段兴以生意需资金周转、生病需医疗费用等虚假理由,陆续骗取姜某某人民币200余万元用于个人赌博。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段兴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3月17日将其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的书证,民警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段兴的到案经过。
2.人口信息的书证,证实被告人段兴的主体身份情况。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微信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证实其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结识被告人段兴,后与段建立网络恋爱关系。2018年年底起,段兴以生意需资金周转、生病需医疗费用等理由向其索要钱款,后其陆续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转账给段兴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段兴处扣押手机二部的事实。
5.被告人段兴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后果等,建议对被告人段兴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诸寅凯
检察官助理:朱丹
2020年6月17日
附:
被告人段兴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赃证物品清单1页。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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