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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郑庄镇屈台村68号,现住址同前,2007年4月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宝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8月10日犯盗窃罪被安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9年5月25日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青化砭镇寺沟行政村新庄沟村06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一道街向阳招待所,于2019年5月16日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印斗镇刘石畔村一组171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万花乡牡丹苑南区4号楼1单元202室,于2019年6月12日涉嫌诈骗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党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段某某因赌博输钱,遂纠集其姘妇王某某、其牌友李某某以谎称介绍结婚对象为由,诈骗孤寡单身老年男性,在延安市宝某某罗家坪“老党门市”经高某某(媒人)引荐,给被害人党某某介绍对象“任丽丽”(指王某某);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订婚为由向党某某索要“衣服钱”2000元、“铺盖钱”1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和党某某发生性关系,从而进行诱惑、敲诈勒索、恐吓等手段向其索要“看病钱”4000元,“还外债钱”5500元,先后诈骗党某某12700元;2016年1月26日,段某某、王某某让李某某以党某某和王某某发生性关系为由,敲诈勒索党某某600元;另外先后四次去党某某处索要“路费”、“误工费”共计930元(段某某等三人每次来党某某家都索要的路费);给高某某付介绍费600元。以上共计诈骗党某某现金15130元。

2016年4月份,党某某向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索要12700元无果后,党某某向段某某、王某某提出给其儿子党某(精神病患者)介绍媳妇,只要介绍成就不向该二人要钱。接着,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5月期间又给党某某介绍儿媳作为幌子,由王某某临时找些社会闲散女性,先后给党某某介绍了三个对象“改娃”(化名)、“张燕”(化名)、“刘静”(化名):

(1) 2016年10月中旬,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罗家坪“老党门市”给党某某介绍儿媳“改娃”,被告人以各种名义索要“衣服钱”3500元、“改户口钱”1000元、谎称改娃去西安看奶奶拿了3000元(其中改娃分了1000元)、以及党某某给段某某等三人的“路费”、“误工费”250元,以上合计现金7750元。

(2)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罗家坪“老党门市”给党某某介绍儿媳“张艳”,其二人以各种名义索要张艳父亲的“铺盖、衣裳钱”1500元,张艳的“手机钱”、“衣裳钱”2000元;“路费”250元;以上合计现金3750元。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能把张艳找回来作为幌子,多次向党某某花言巧语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先后又诈骗其四次,合计现金2200元。

2017年6月至201 7年7月份,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被告人段某某设计圈套,让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张艳的邻居“李红梅”(化名),其二人里应外合,多次一起串谋给党某某打电话;段某某则捏住鼻子装成“张艳”的声音,向党某某求救:谎称张艳的父亲张来愿(化名)不同意婚事,被其父亲带到安塞县、志丹县、甘谷驿、延长县、靖边县杨桥畔等地,还向党某某捏造张来愿父女和其邻居“李红梅”被杀人犯“李德胜”(化名)控制。因党某某被段某某、李某某蛊惑蒙蔽,所以党某某让段某某到上述各地寻找张艳下落11次,前后数次给段某某合计现金15617元。

2017年8月8日,因段某某、李某某用手机谎称自己是“张艳和李红梅”,不断骚扰、恐吓党某某,致使党某某害怕杀人犯“李德胜”,便把门市转让,举家迁往老家绥德县。2017年8月12日至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二人假扮成“张艳、李红梅”的身份用手机谎称张艳被人控制到甘泉县十里街、富县张村驿、黄陵县隆坊镇、甘肃省华池县等地,党某某让段某某到上述地址寻找张艳下落,并给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户主段某某的农业银行卡xxxx5、户主王某某信合银行卡62302709000033103),共打款16次(段某某帐户7次、王某某帐户9次),合计打款金额32100元。

2017年10月20日至2017年12月05日,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又在电话里对党某某谎称:“张艳又被控制到四川省绵阳市临镇、十里村、寺口等地”,党某某随即让段某某到上述地址寻找张艳下落,并给段某某提供的银行账号(户主王某某,信合卡号62302709000033103),打款7次,合计打款金额11230元。

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6月4日,党某某又让段某某在四川省绵阳市七连沟、八连沟、九沟、屈台等地继续寻找张艳下落,段某某给党某某提供银行打款账号(户主李某某信合卡62302709000047541),党某某给其打款22次,合计打款金额51950元。

期间2018年2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给党某某谎称要把张艳从四川火车站往延安送,路上需要路费盘缠。王某某给党某某提供银行打款账户(户主段某某,农业银行卡xxxx5),党某某给该账户打款金额2000元。

(3) 2017年5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在延安市宝某某罗家坪“老党门市”,以给党某某介绍儿媳“刘静”为由,给“刘静”的“礼钱”3000元;“务工费”“路费”530元为名。其二人诈骗党某某现金共计3530元。

以上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诈骗党某某共计金额为145257元。

2.诈骗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高某某(延安市宝某某**镇**村民)引荐,以给延安市宝某某姚店镇的被害人刘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实施诈骗,让王某某主动和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段某某让刘某某给王某某见面礼500元;王某某又谎称自己“看病欠医疗费”为由向刘某某“借钱”3000元;同年7月4日,段某某又让王某某谎称自己“西安看病欠钱’’为由,向刘某某“借钱”,刘某某向其提供的账号(户主段某某,农业银行卡xxxx9)打款4000元,并给王某某购买价值750元手机一部。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诈骗刘某某共计8250元。

3.诈骗高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段某某纠集王某某、李某某以给被害人高某某(延安市宝某某**镇**村)介绍对象为由实施诈骗。2017年秋季的一天,段某某通过刘某某引荐给高某某介绍王某某,高某某给了刘某某介绍费400元;段某某让王某某以手机太旧为由向高某某索要1000元;王某某又以其姑舅在“西安换心脏”为由,向高某某“借钱”16000元,两次诈骗高某某共计17400元。

4.诈骗任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为实施诈骗,在延长县**村**组,以给被害人任某某(段某某老乡)介绍对象为由,让王某某主动和任某某发生性关系,同时王某某以自己“欠外债”为由向任某某索要现金5000元,“衣服钱”500元,诈骗任某某共计5500元。

被告人段某某纠集王某某、李某某先后诈骗被害人党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任某某四人,诈骗数额共计176407元;其中段某某、王某某诈骗数额为176407元,李某某诈骗数额为153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乡**苑**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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