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段其飚,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街**组。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贰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其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段其飚在盈江县**镇仕明寨子路口向李某贩卖15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2020年6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段其飚在盈江县**镇仕明寨子路口向李某贩卖16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段其飚在盈江县**镇中学路口向李某贩卖27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一次。2020年6月11日17时05分,李某在盈江县**镇华康小区的路边被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李某身上查获其向段其飚购买的毒品海洛因0.24克。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段其飚在盈江县**镇太平村委会太平街村民二组其家旁的路边被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段其飚身穿裤子左边口袋内查获用粉红色纸包着黄色粉末状海洛因一包,净重0.03克,从段其飚手上查获手机壹部(小米牌手机,号码:1808815****,串号:86641403618144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其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段其飚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2册,光碟8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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