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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凡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段凡,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凡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段凡在本区横店街临空小学路边,因情感纠纷与李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段凡用随手捡起的半块砖头拍打李某某头部,致使李某某头部流血并当场晕倒,随后被告人段凡逃离现场。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段凡于2020年11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砖头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段凡的供述;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凡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谌壮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段凡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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