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段前来,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前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祁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27日重新受案。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段前来与被害人唐某甲系夫妻关系,两人素来感情不和并分居多年,且段前来一直怀疑唐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19年12月2日8时许,段前来在祁阳县兴浯路找到正在打扫卫生的唐某甲,想叫唐某甲回家,遭唐某甲拒绝。段前来一气之下便将唐某甲摔倒在地,双手抓住唐某甲肩部将唐某甲头部用力撞击地面数下,尔后逃离现场。唐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4日身亡。经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撞击地面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段前来在祁阳县**镇**村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段前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血迹(照片)等;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
6.证人陈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7.被告人段前来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前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前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前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前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前来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前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圆圆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段前来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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