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段加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306231987********,出生地:湖南省华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华容县**村**组**号。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1月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鹤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本案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加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4时许,被告人段加劲到临沧市**区**街道**组**号被害人唐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唐某某家中的宾利牌手表、铂金项链、黄金项链、黄金戒指、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无法认定被盗财物价格。
2018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段加劲到宾川县**镇**小区**号被害人易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易某某家中的项链、和田玉坠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无法认定被盗财物价格。
2020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段加劲到弥渡县**镇**村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周某某家中的翡翠挂件、金项链、一部OPPOR11手机、一部OPPOA57手机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OPPOR11手机的价格为1100元、OPPOA57手机的价格为500元,其他物品无法认定价格。
2020年04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段加劲到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的一部红米牌Note7PRO手机、一部魅族牌魅兰S6型手机、一只3D硬金足金999手镯、一对百盛珠宝PT990铂金耳环、一条百盛珠宝G750钻石项链、一颗金珠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的红米牌Note7PRO手机的价格为750、魅族牌魅兰S6型手机的价格为300元、3D硬金足金999手镯的价格为3400元、百盛珠宝PT990铂金耳环的价格为850元、百盛珠宝G750钻石项链的价格为1050元,合计为6350元,其他物品无法认定价格。
2020年0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段加劲到大理市**镇**村被害人姚某甲家中,将被害人姚某甲家中二楼卧室内的一部0PP0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350元。
2020年04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段加劲到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被害人姚某乙家中,将被害人姚某乙家中的一部VIVO牌X21手机、一部魅族牌手机、二枚Au750钻石戒指、一条云地矿金项链、一条云地矿千足金手链、一个云地矿千足金吊坠、一枚云地矿18K金钻石戒指、一条铂金项链、一只银手镯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二枚Au750钻石戒指的价格为7000元、云地矿金项链的价格为1900元、云地矿千足金手链的价格为3700元、云地矿千足金吊坠的价格为1450元、云地矿18K金钻石戒指的价格为4250元,合计18300元,其他物品无法认定价格。
2020年04月21日4时,被告人段加劲到大理市**镇**村委会*社***号被害人谢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走财物。
2020年04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段加劲到大理市**镇**村**被害人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潘某某发现,盗窃未果后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加劲以非法占有目的,多次秘密入室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加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段加劲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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