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段勇,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社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段勇在巧家县县城内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罗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贩卖毒品海洛因。2020年7月2日17时许,段勇将毒品海洛因送至巧家县**镇**村蒋某某家中进行贩卖时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查获锡箔包装的海洛因三包,一次性注射器装的海洛因一支。经称量,注射器内海洛因净重0.12克,三包锡箔纸内包装的海洛因净重为0.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锡箔纸3张,注射器4支;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段勇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书;6、称量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段勇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证:锡箔纸3张、一次性针管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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