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段华龙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段华龙,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锦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2010 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同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华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段华龙在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18号“清汤黄牛肉”店内,扒窃了失主胡某某放在椅背上衣服口袋内的“OPPO”牌手机1部。

2、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段华龙在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致和酒家”店内,扒窃了失主钟某某放在椅背上衣服内的钱包,内有驾驶证、身份证、若干银行卡,随后被告人段华龙来到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735号“红旗超市”内,使用盗窃的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人民币970元。

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段华龙在成都市温江区南浦路西段“新雪柳渡”酒店,扒窃了失主邓某某放在椅背上衣服内的人民币4500元和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华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华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段华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段华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华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段华龙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