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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发昌盗窃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段发昌,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乡**村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经砚山县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发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段发昌到砚山县维摩乡长岭街村卫生室,用一根长2米多的树枝条从卫生室窗户挑取钥匙后,开门进入卫生室将被害人卜某某的484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树枝条(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卜某某、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发昌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发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发昌为赌博而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李汝芸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段发昌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3886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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