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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到福州市台江区苏宁广场西侧,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人行道上的一辆TDR229Z型心艺牌电动车(车牌号:台江8****,车架号:16502171233****),停放在仓山区上塘小区的架空层,后该被盗电动车遗失,未追回。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格为249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及前科判决书、指认照片、侦查报告;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段某某出具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丽萍

检察员:陈红冰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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