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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哈发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158号 

  被告人段哈发,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7********,哈尼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村**号20161220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129日刑满释放。2017526日因盗窃罪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1013日刑满释放。201961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9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哈发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9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段哈发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社区**新村**路**旅馆*楼,从 ***房的窗户外盗走被害人祁某某放在窗边充电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245元)。后段哈发发现了该手机壳里有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于是将被害人的手机卡装到其本人手机,用被害人手机号注册了支付宝帐号,并绑定被害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后段哈发利用该支付宝帐号,盗走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1736.2元。

2019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段哈发被抓获归案,从其手机缴获900元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哈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哈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哈发累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段哈发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段哈发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提审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各一份。

3.光盘一张。

4.缴获的段哈发手机一部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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